202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指南

2021-12-10

 一、申请条件


  (一)申报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在其范围内应至少有30年的生产历史和20年的声誉基础;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6.申请登记产品应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目录》(见附录1)所涵盖的产品。未列入目录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行业协会、事业法人;


  2.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3.具有为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登记程序


  (一)申请受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见附录2);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描述及(或)产品品质检测报告;


  4、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7、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二)材料初审


  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实行核查组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具有核查员资质的省级工作机构人员担任。现场核查组应至少由2名以上核查员组成,所在地地县级工作机构核查员不应作为核查组成员。


  2.核查申请人资质能力、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特色品质及其与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的关联、历史人文因素(30年以上生产历史与20年以上声誉基础)、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建立与实施、生产过程档案记录、产品包装与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情况。


  3.现场核查完成后,核查组应对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做出现场核查结论。并提交《登记现场核查报告》(见附录3)。


  (四)产品检测


  1.申请登记产品内在特色品质显著的,应进行抽样检测。


  2.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的机构,应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并委托的定点检测机构或同意的检测单位。


  3.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检测结果全部在规定值范围内的,则判定其产品符合要求。检测结果不在规定值范围内的,则判定为产品不符合要求。产品具备其它可量化内在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修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内在品质指标。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产品品质检测报告》(见附录4)。


  (五)专家鉴评


  1.申请登记产品具有显著特征的,由省绿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外在感官特征鉴评。鉴评以会议形式进行,鉴评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


  2.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鉴评意见与外在感官特征描述基本一致的,则为符合。鉴评意见与外在感官特征描述不一致的,则为不符合。对于不符合的或在鉴评过程中认为产品还有其它典型特征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鉴评意见修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3.鉴评组应客观、准确填写《产品外在感官特征鉴评报告》(见附录5)。


  (六)编写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采用单页可替换方式装订,方便材料补充。封面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全称、省级工作机构等信息。


  2.地县级绿色食品办公室、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按规定填写《登记审查报告》(见附录6)。


  (七)复核与专家评审


  1、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工作,提出核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2、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代表农业农村部在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绿办,并说明理由。


  (八)颁证决定


  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农业农村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证书长期有效。


  在申请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与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联系。联系人:陈玲;电话:0731-82296257,;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1路9号省农业农村厅西院3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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